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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宣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宣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34号罪犯杨宣奉,曾用名杨胜,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了(2008)虞刑初字第0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宣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宣判后,杨宣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了(2008)商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0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杨宣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6月10日对杨宣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杨宣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农历4月初二凌晨,该犯伙同他人强行闯进芒种桥乡大杨庄村杨某家,将其打伤后,将杨某家的四只羊抢走,经评估被抢物品价值384元。2016年2月1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3月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罪犯杨宣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宣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宣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