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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卢慧珍与吴位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慧珍,吴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48号申请人:卢慧珍。被申请人:吴位富。申请人卢慧珍因与被申请人吴位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卢慧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位富的财产25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位富价值2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宏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林珍书 记 员 童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