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熊洪进车辆挂靠合同纠纷2016民初199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熊洪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1994号原告:广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桂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光耀,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洪进,户籍地贵州省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洪进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元,由原告广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燕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晓明陈悦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