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瑞英诉海拉尔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英,海拉尔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398号原告李瑞英,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王瑛莉,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拉尔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王润庭,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英诉被告海拉尔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案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栾海涛审判员孙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杨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