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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251号原告曹某,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