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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于平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408号原告于平,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莱西店埠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承彬,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5楼理赔部。负责人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矫恒森,系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的员工。原告于平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平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