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2110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辛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110号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凌志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方,男,信用社职员。被告辛国庆,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受理了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辛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99元,减半收取413.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