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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杰与临朐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杰,临朐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临朐县兴隆东路与东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爱俊,局长。再审申请人李杰因与被申请人临朐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潍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受劳动法规的调整,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的,申请人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有无错误是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对于该焦点问题,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申请人是在2009年国家实行燃油税改革的政策调整下,被申请人因职能发生转变而作出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四人分流、转岗之决定后,申请人接受决定而未到新部门报到、工作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金川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