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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施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玲玲,施昌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010号原告谭玲玲。被告施昌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玲玲诉被告施昌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汤明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霞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