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施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玲玲,施昌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010号原告谭玲玲。被告施昌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玲玲诉被告施昌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汤明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霞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