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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行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5行初161号原告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告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