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4883号原告王×,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甘其纳,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未按本院制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竞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