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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4883号原告王×,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甘其纳,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未按本院制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竞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