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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804号原告:樊某某,女,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21日出生。原告樊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