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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赵昌凤与胡成兵、唐劲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凤,胡成兵,唐劲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268号原告赵昌凤,女,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胡成兵,男,198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被告唐劲松,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江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凤与被告胡成兵、唐劲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昌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昌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凤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