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钟原与被告赵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原,赵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1399号原告钟原,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赵宝平,男,43岁,汉族,市民。原告鈡原与被告赵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献琨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鈡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宝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鈡原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赵宝平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承诺短期内偿还欠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0000元。被告赵宝平未提出答辩。原告鈡原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借据一份(其主要内容是:1.借据今借鈡原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人赵宝平。)证明被告赵宝平欠原告的款项的事实。被告赵宝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权利的自愿放弃。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被告赵宝平向原告鈡原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赵宝平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宝平欠原告鈡原的款项,有原告鈡原提供的欠据等予以证明,被告赵宝平对拖欠原告鈡原的款项应付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宝平欠原告鈡原人民币14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赵宝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献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跃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