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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抓获,同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顾某,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陶某,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顾某、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按照分局的要求对大西街按摩店招嫖卖淫的行为进行整治,遂安排所巡控队当班人对该路段的按摩店进行摸底排查。2015年12月28日18时许,西城派出所辅警黄某按照派出所勤务安排巡逻至大西街时,发现63号门市的无名按摩店在开门营业,黄某遂到该店了解情况,在黄某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被告人唐某诬陷黄某收取了其一万元钱,后黄某向西城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汇报,张某指示值班民警周某、魏某带领辅警前往处置。处置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完相关情况后,口头传唤被告人唐某到西城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某不愿配合,予以拒绝。在民警多次口头传唤其拒绝后,处置民警决定将被告人唐某强制传唤回西城派出所。民警周某等人遂将被告人唐某强制往警车上带离,在民警对其带离的过程中,被告人唐某不愿配合并在车上用嘴咬伤民警周某右腿大腿部位。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登奎所受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本案的发生是辅警执法时与被告人缺乏沟通造成的,辅警执法本身有违法性,被告人唐某本身系文盲,对行为后果缺乏估量,被告人本身也受伤,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希望综合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按照分局的要求对大西街按摩店招嫖卖淫的行为进行整治,遂安排所巡控队当班人对该路段的按摩店进行摸底排查。2015年12月28日18时许,西城派出所辅警黄某按照派出所勤务安排巡逻至大西街时,发现63号门市的无名按摩店在开门营业,遂到该店了解情况。在黄某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被告人唐某诬陷黄某收取了其一万元钱,后黄某向西城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汇报,张某指示值班民警周某、魏某带领辅警前往处置。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完相关情况后,口头传唤被告人唐某到西城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唐某不愿配合,予以拒绝,引起群众围观。在民警多次口头传唤其拒绝后,民警决定将被告人唐某强制传唤回西城派出所。民警周某等人遂将被告人唐某强制往警车上带离,在带离的过程中,被告人唐某不愿配合并在车上用嘴咬���民警周某右腿大腿部位。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唐某左额眉弓上挫伤,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书证及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作案时系成年人。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于2015年12月28日被抓获。情况说明,证实辅警黄某是按照派出所日常勤务安排对大西街的涉黄情况进行摸排和收集。5、鉴定意见,证实周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唐某左额眉弓上挫伤,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视听资料,证实派出所处警民警用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处警过程。7、辨认笔录,证实黄某辨认出被告人唐某。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8日下午6点半左右,他接到西城派出所副所长张某的指令,辅警黄某在巡逻时被一家店铺的女老板扭住了,要求他们值班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后他与派出所另外两名辅警赶到现场,看见黄某正与店内女老板在理论,一些群众在围观。女老板唐某先说黄某前段时间收了她一万元,还说今天晚上又要找她去收钱。其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先是要求唐某和他们一起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唐某不愿配合。他前后三次向唐某出示警察证并反复做工作后,唐某仍不愿配合,他们准备强行将唐某带到派出所��唐某用右手将他的警服领子抓住不放,他叫她丢了,跟他们去派出所了解情况,不然要强行将他带到派出所。唐某一直没有放开,他和王某就将唐某往车上推,唐某低下头一口咬在他的右大腿上不肯松口,他强行将她拉开,后派出所民警魏某等人赶到,才将唐某强行带回了派出所。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8日晚上6点左右,黄某在大西街巡逻时被一个开按摩店的女的扭住,值班民警周某带他、陈某去了解情况。按摩店的女的唐某说黄某收了她一万元,还支支吾吾说一些不相关的事,不愿意配合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值班民警周某向唐某出示了警官证,反复做工作请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唐某不愿意配合,后民警魏光也赶到现场,他们强行将唐某架上警车,唐某用手拉住车门不让关门,他就去拉唐某的手准备关门。唐某就用嘴咬他的手,他就将手收了回来,唐某就就咬了周某右腿一口,后来他们就将唐某带到派出所来了。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8日18时40分左右,他看见门市外面围了很多人,警察在带一名中年妇女走,具体情况也没有看见,只是听见妇女在喊警察打人等语言,看见有两个警察都穿了警用制服的,没有看见警察打人。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开防暴车巡逻至大西街赵玻璃门面时,看见该门面又开起了,因为该店以前一直开的是不正规的按摩保健店。应所里面指示不定时对大西街进行整治,所以他下车到店里问怎么又把门开起了,老板当时就拿出手机对他照相,说他们一天都在查,简直不要她活了。他让她把照片删除了,她就立马跑到门口喊,说他上个月收了她一万���元钱,今天晚上又来收钱,不给就来砸她店。引来很多群众围观。他就打电话给副所长张某汇报了相关情况,并在现场等待派出所民警前来现场处置。后民警魏某、周某分别带辅警到达了现场。处置民警劝唐某不要在现场闹,有事情到派出所讲,但唐某不愿意配合,后来他就到街边去疏散人群和车辆,不清楚后面发生的事。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实她一个人在大西街按摩店内吃饭,来了一个年轻人问哪个喊她开店的,她说自己开的是正规店,年轻人说把营业执照拿出来。自己说刚开业没有营业执照并说南充市这么多店都没有营业执照你不去。并拿出手机来拍照。他就叫自己把手机拿出来把照片删了,自己不干,他就很凶的样子,自己就拿起手机往店外面跑,他撵出来把手机抢了,自己找他��手机他也不给并打电话叫人来。几分钟后,就来了三个穿警察衣服的年轻人,他们与先来的人说了什么,警察就叫她到派出所去,自己说开正规店,他们叫把营业执照拿出来,自己就说以前和另一个女娃开小姐店一人拿了5000元,给了钱还来查。然后自己就去抢手机,他不给,后面来的三个人就来拉她上警车,她不上,几个人就把她往警车上拖,而且还撞她脑壳。有个人抓住她头发往车上拖时,好像自己就咬了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暴力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钟定钢人民陪审员  郑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蒲珏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