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于美开与顾玉才、赵秀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开,顾玉才,赵秀美,谭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593号之一原告于美开。被告顾玉才。被告赵秀美。被告谭磊,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282197601040819。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美开与被告顾玉才、赵秀美、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美开撤回对被告顾玉才、赵秀美、谭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2216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7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珊珊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人民陪审员  李月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雅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