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樊小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工业园天门。法定代表人:吴为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远好,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原审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原审起诉及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45元,减半收取17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合计5317.5元;均由上诉人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