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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2016)湘11民终542号上诉人邓君、唐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君,唐源,谭志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君。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志衡。上诉人邓君、唐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上诉状及案卷材料,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祁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给唐源,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唐爱民代理审判员  陈 楠代理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