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杜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刑初5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农民。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于2007年7月19日、12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虹、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初至同年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杜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泗门镇光明佳苑某幢某车库内摆放2张自动麻将桌,以“冲击麻将”的形式为参赌人员傅某、王某乙、钱某、谢某甲、谢某乙均、阮某、谢某丙、符某等人进行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2015年11月26日,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杜某,并扣押自动麻将桌2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宁波市暂扣物品专用票据、照片说明、前科材料、人口信息,证人王某甲、傅某、王某乙、钱某、谢某甲、谢某乙均、阮某、谢某丙、符某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作案工具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二十一日,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自动麻将桌二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盛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诸张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