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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罗英冠与房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冠,房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989号原告罗英冠(又名罗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19。诉讼代理人曾显扬,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能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2。原告罗英冠诉被告房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曾显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0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被告立下借据确认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居委会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借据、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未举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被告立下借据确认借款之事实。因被告未清偿借款20万元,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借款,原告起诉视为催告,被告至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房能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英冠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4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用3670元,由被告房能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凤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