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建伟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778号罪犯陈建伟,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丽遂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良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三监狱指派警官杨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陈建伟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陈建伟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伟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