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黄亚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亚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960号罪犯黄亚。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6)苏中刑一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亚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黄亚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以(2006)苏刑终字第009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77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12月25日本院以(2010)常刑执字第75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3年3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16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黄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黄亚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刑、退赔退赃,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 亮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