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126民初341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甲。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乙。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婚生孩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原告享有探视权。三、双方各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庆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