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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二终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二终字第00200号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丽,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2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00468号刑事判决,以张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宣判后,张丽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旭辉、袁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丽及其辩护人张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0046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新华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