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苏州聚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兄盟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聚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兄盟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聚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湘太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磊,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兄盟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长瑞村。法定代表人何细兰。苏州聚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兄盟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苏州兄盟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聚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52258元。案件受理费6584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8.10元,合计诉讼费8712.10元,由苏州兄盟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银行存款;经本院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苏E汽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2年8月2日),但因未发现该车具体下落而无法执行;经本院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此外,本院亦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60970.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国露审判员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七日书记员 袁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