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26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诸志铭与如则艾海提、帕提古丽吾守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志铭,如则艾海提,帕提古丽吾守,海力力力提甫,孜完热艾海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303号申请执行人诸志铭,男,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如则艾海提,男,维吾尔族。被执行人帕提古丽吾守,女,维吾尔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新疆焉耆县,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海力力力提甫,男,维吾尔族。被执行人孜完热艾海提,女,维吾尔族。系海力力力提甫之妻。申请执行人诸志铭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疆焉耆县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日制发的(2014)新焉安证字第238号公证书。经审查,(2014)新焉安证字第238号公证书,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诸志铭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德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