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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付军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军,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51号原告:张付军,农民。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军诉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张付军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国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立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