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树梅与刘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梅,刘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577号原告张树梅,女,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景全,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址赤峰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梅诉被告刘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