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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树梅与刘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梅,刘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577号原告张树梅,女,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景全,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址赤峰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梅诉被告刘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