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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济南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与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翟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法定代表人张玉兴,董事长。在执行我院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历城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少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