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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米长俭、米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长俭,米某,米霞,谢杨军,东莞市英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588号申请执行人:米长俭,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米某,男,汉族,1999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米霞,女,汉族,1996年7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谢杨军,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德,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英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社区金捷路旁英茵花场室内。组织机构代码为67706860-5。法定代表人:邓锦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米长俭、米某、米霞、谢杨军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英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粤19民终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米长俭、米某、米霞、谢杨军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米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5236元、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米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4482元,并需支付本案执行费7610元,以上合计52862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英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86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