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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红明、肖电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明,肖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峡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明,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肖电生,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申请执行人陈红明与被执行人肖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电生偿还欠款65000元及诉讼费14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红明与被执行人肖电生达成了执行和解,还款时间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且不受申请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王 鸿审判员  周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