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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022号原告任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中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钰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