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022号原告任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中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钰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