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严忠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忠义,曲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0091号申请执行人严忠义,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曲宏波,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关于原告严忠义与被告曲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234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严忠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曲宏波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2340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严忠义发现被执行人曲宏波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