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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学坤与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坤,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坤,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男,哈萨克族,1961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李学坤与被执行人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支付李学坤案款484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学坤要求被执行人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应给付案件款4845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26.67元。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进行“四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的银行卡。申请人李学坤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虎审 判 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代理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