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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皓与曹宇、曹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皓,曹宇,曹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461号原告王皓。被告曹宇。被告曹振兴(曾用名曹正兴),系曹宇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皓与被告曹宇、曹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皓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裁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天华人民陪审员  袁 燕人民陪审员  石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