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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1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春国,许小友,张东旭,王飞平,谢春贵,张旭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左飙,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紫蓬山风景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谢春贵,院长。被执行人: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谢春贵,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鸣,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春贵,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春国,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许小友,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东旭,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飞平,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谢春贵。被执行人:张旭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春国、许小友、张东旭、王飞平、谢春贵、张旭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东旭名下位于合肥市肥西南路、位于合肥市肥西路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谢春贵名下位于合肥市肥西路、位于合肥市合作化路房屋。三、查封被执行人张旭鸣名下位于合肥市金寨路房屋。四、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