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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树林与秦冬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林,秦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林。被执行人秦冬生。申请执行人赵树林依据本院(2015)秀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执行秦冬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889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秦冬生银行存款、房产、汽车、土地并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秀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秀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