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元铭与张金中、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铭,张金中,杨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张元铭。被执行人张金中。被执行人杨金凤。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张元铭与被告张金中、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92684元(含诉讼费14684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金中所有的镇原县陇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487911元,另查明张金中、杨金凤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铭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张元铭与被告张金中、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