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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熊宗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02行初23号起诉人熊宗强。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收到熊宗强的起诉书。起诉人熊宗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宜发改审批(2015)70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建三局宜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宜昌之星A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2、撤销宜复决字(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认为,起诉人熊宗强的诉讼请求系因中建·宜昌市A地块建设项目提起的行政诉讼。该地块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与沿江大道延伸段交汇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熊宗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 静审判员 杨其军审判员 汪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