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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孔龙与马光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龙,马光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310号原告孔龙。被告马光驰。原告孔龙与被告马光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龙诉称,2015年7月26日,被告立据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息1.5%。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拒绝偿还。原告认为借款应当返还,被告拒绝偿还有失诚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光驰辩称,钱是给另外一个人用的,我是担保人,现在借条写到我名下,借款是10万元,我希望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孔龙壹拾万元整,利息每月壹仟伍佰元借款人:马光驰2015.7.26。”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应当返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抗辩其是涉案借款的担保人,若如所述,被告仍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光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孔龙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7月2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马光驰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马光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