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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从伟、吴新平与刘洪、崔腹生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平,黄从伟,刘洪,崔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平。申请执行人黄从伟。被执行人刘洪。被执行人崔腹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新平、黄从伟与被执行人刘洪、崔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嘉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111.637550万元及逾期履行债务的利息等。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洪、崔腹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执字第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