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黄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黄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434号原告:刘建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解小平,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超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黄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超超银行存款26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黄超超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刘建华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超超的银行存款26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黄超超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