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蔡建熹与蔡吓萍、XX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熹,蔡吓萍,XX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蔡建熹,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吓萍,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XX鹏,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3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蔡吓萍、XX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吓萍、XX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学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