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097号罪犯张林。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1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4)锡刑终字第0007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被告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部分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部分履行财产刑、退赔退赃,且系十年以上涉毒犯罪,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 亮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奚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