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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宋鸦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00号罪犯宋鸦阁,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伊川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被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鸦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宋鸦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5月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宋鸦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宋鸦阁等三人预谋后于2009年4月28日晚,在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四街坊将被害人李某绑架至伊川县一废弃涵洞内,在途中将李某的金戒指搜走。后李某被关押至2009年5月4日,期间同案犯闫志强抢走李某现金500元。宋鸦阁等人通过电话向被害人父亲索要赎金200万元,后公安机关将被害人解救。该犯系累犯。罪犯宋鸦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6月10日、2015年9月10日、2016年2月10日分别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鸦阁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鸦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