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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施经纶与张珊珊、杨家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经纶,张珊珊,杨家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24号原告施经纶,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张珊珊,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杨家兴,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经纶与被告张珊珊、杨家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经纶以与被告先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经纶以与被告先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经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施经纶负担。审 判 长  卢玉婷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