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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与何炎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何炎顺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683号原告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法定代表人吴荣辉,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连生,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公司员工。被告何炎顺,男,43岁,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炎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经案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舜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剑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