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张娇泽、张入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张娇泽,张入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2001年4月24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住本市城区北石店镇。被执行人张娇泽,男,1994年4月10日生,河北省邯郸市人,住城区北石店镇。被执行人张入会,男,系被执行人张娇泽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娇泽、张入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娇泽、张入会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洛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一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