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少林、陈建芝等与王福德、余志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林,陈建芝,王福德,余志权,王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3民初407号原告周少林,居民。原告陈建芝,竹山县金利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福德,竹山县飞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余志权,居民。被告王福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林、陈建芝与被告王福德、余志权、王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少林、陈建芝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福德所在的竹山县飞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竹山县飞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义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