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与冯峰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冯峰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376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效基,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日晖,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家锋。被告冯峰展。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诉被告冯峰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日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峰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诉称,2012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据,约定利率为每月6%。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至今分文未偿,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2年10月29日起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2月15日为642133.33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告冯峰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冯峰展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确认书、催收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3.支票存根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支票账户存入凭条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各一份,证明原告确实向被告支付了800000元的事实。被告冯峰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对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提交的证据1、2、3,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据,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作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30天,从2012年10月29日至2012年11月28日,借款利率为6%,到期归还本息。借据签订后,原告将款项按被告的要求转入指定账户。被告收取了借款在借款期限届后,并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2013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催收通知书,认为被告所借款项已到期归还,要求被告在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原告经追收未果,遂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9日所签订的借据,除借款利率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应予以调整外,其余条款,为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后,被告应履行按期归还本息的义务。被告收取了原告交付的借款800000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未归还,在原告催收下,被告仍未按约归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的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借款800000元及从2012年10月29日起至清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主张,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冯峰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支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29日起计至清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89.60元(已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垫付),由被告冯峰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空白)审判员 李海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素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